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4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新標
陳玉錐 共同送達代收人 曾筠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雪貞 律師即 陳新佳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9,338元(計算式:354,838元+1,164,500元=1,519,3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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