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簡字第1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石油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154號上訴人即原告和成加油站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與經濟部間因石油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本院95年度簡字第1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
6條第2項、第3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第四庭法官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