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5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乙○○
甲○○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