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九十四年度小上字第一五○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再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昆曄
法官蔡和憲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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