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618號被告即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主文欄「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與判決之本質,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四十三號解釋)。
二、本件原裁定之主文欄關於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部分,顯有如主文所示之文字誤繕之情形,惟不影響於原減刑刑度與裁定之本質,茲參照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