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玉佳 上列聲請人與 張偉麟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偉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如相對人死亡者,請提出: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三、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及其上同段778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