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4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4所載,並與附表編號5、6、7、8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5、6、7、8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甲○○所犯附表編號5、7所示之罪之併科罰金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1年度聲字第829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此部分並無更動,附予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刑十二庭法官蔡建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