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正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正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正字第9號上訴人甲○○
乙○○丙○○丁○○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戊○○訴訟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本院98年度判字第1221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理由欄第9頁第12行所載:「處以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906,100元」,應更正為:「處以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14,713,02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胡方新法官林茂權法官侯東昇法官黃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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