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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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27號債權人公園麗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盧文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瑋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黃瑋眾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