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00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053號
原   告 意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庭賢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伍佰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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