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6號原告 邱素綢 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 律師被告 雷宏威
王天益 兼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王慶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對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書狀,具狀表示意見。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