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78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萬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172號、108年度偵字第11826號)暨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3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萬忠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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