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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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醫字第2號原告戊○○兼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
劉雅萍 律師丁○○被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馬偕 紀念社會事業基金
會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複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會」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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