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8年8月26日具狀提起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第323建號建物、同段第324建號建物及其附屬建物之約略價額,或課稅資料。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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