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醫字第2號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丁○○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2人間因98年醫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7,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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