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原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原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武張孝慈選任辯護人邱顯智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1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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