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原告高毅
李潁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興安 被告 吳特迪
財團法人耶穌基督血水聖靈全備福音佈道團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左坤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0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