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68號聲請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華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玲 原名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訴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臺中市○○路○段○○○號18樓之1」,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存卷可按,依上說明,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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