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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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身分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417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向被害人甲○○、丙○○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分期給付時間、金額詳如附表所示)。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本件犯罪事實部分除於第3行「大庄13之5號住處」更正為「大庄13之15號住處」外,均與起訴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名稱:除增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告訴人甲○○、丙○○撤回告訴狀及苗栗縣後龍鎮調解委員會96年民調字第80號調解書外,餘均引用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標題─證據部分所載(如附件)。
三、量刑理由: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同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犯行部分,業據告訴人2人具狀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罪名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過失程度,不知謹慎酒後竟仍駕車,罔顧交通安全,對道路用路人所生之危害程度非輕,原應從重量刑,惟參酌其犯罪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2人達成民事和解,被告顯具悔意,犯後態度堪認良好,而告訴人2人亦具狀撤回過失傷害告訴,表示願意原諒被告,及檢察官分別就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具體求刑有期徒刑2月以上,所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具體求刑有期徒刑7月以上,緩刑3年等一切情狀,從輕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再按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6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7月16日施行,本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本件自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7條之規定,就被告之宣告刑諭知減得之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有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本案被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且經本院斟酌告訴人2人權益之保障,並給予被告自新機會,認於被告緩刑期間課予向告訴人2人支付損害賠償之負擔,乃為適當,爰據雙方合意條件(參見本院96年7月23日審判筆錄第2頁)及卷附前開調解書,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併予宣告令被告應向告訴人2人支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損害賠償,除已於本院審理中當庭給付告訴人5萬元部分外,應自96年8月起至98年8月止,按月於每月月底給付1萬元予告訴人2人,至付清為止,如有1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又此部分,依同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另依同法第75條之
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85條之4、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2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俊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期數│給付時間│金額│備考│├───┼──────┼───┼──────┤│第1期│96年7月23日│5萬元│已當庭給付│├───┼──────┼───┼──────┤│第2期│96年8月31日│1萬元││├───┼──────┼───┼──────┤│第3期│96年9月30日│1萬元││├───┼──────┼───┼──────┤│第4期│96年10月31日│1萬元││├───┼──────┼───┼──────┤│第5期│96年11月30日│1萬元││├───┼──────┼───┼──────┤│第6期│96年12月31日│1萬元││├───┼──────┼───┼──────┤│第7期│97年1月31日│1萬元││├───┼──────┼───┼──────┤│第8期│97年2月29日│1萬元││├───┼──────┼───┼──────┤│第9期│97年3月31日│1萬元││├───┼──────┼───┼──────┤│第10期│97年4月30日│1萬元││├───┼──────┼───┼──────┤│第11期│97年5月31日│1萬元││├───┼──────┼───┼──────┤│第12期│97年6月30日│1萬元││├───┼──────┼───┼──────┤│第13期│97年7月31日│1萬元││├───┼──────┼───┼──────┤│第14期│97年8月31日│1萬元││├───┼──────┼───┼──────┤│第15期│97年9月30日│1萬元││├───┼──────┼───┼──────┤│第16期│97年10月31日│1萬元││├───┼──────┼───┼──────┤│第17期│97年11月30日│1萬元││├───┼──────┼───┼──────┤│第18期│97年12月31日│1萬元││├───┼──────┼───┼──────┤│第19期│98年1月31日│1萬元││├───┼──────┼───┼──────┤│第20期│98年2月28日│1萬元││├───┼──────┼───┼──────┤│第21期│98年3月31日│1萬元││├───┼──────┼───┼──────┤│第22期│98年4月30日│1萬元││├───┼──────┼───┼──────┤│第23期│98年5月31日│1萬元││├───┼──────┼───┼──────┤│第24期│98年6月30日│1萬元││├───┼──────┼───┼──────┤│第25期│98年7月31日│1萬元││├───┼──────┼───┼──────┤│第26期│98年8月31日│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