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下同)94年9月6日起至95年2月27日止犯刑法第231條第2項、第1項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8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310、449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
二、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