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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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聲減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3月19日起至95年6月21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709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787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至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