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 王櫻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洪瑞璣┌─────────────────────────────────────────────────┐│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黃紹卿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9年11月30日│4,300元│0000000│││││限公司草屯分行│││││├──┼─────────┼─────────┼───────┼───────┼───────┼──┤│002│ 林美珠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9年11月30日│22,733元│0000000│││││限公司草屯分行│││││├──┼─────────┼─────────┼───────┼───────┼───────┼──┤│003│ 洪勝國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99年12月5日│26,235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草屯分││││││││行│││││├──┼─────────┼─────────┼───────┼───────┼───────┼──┤│004│ 陳宗錫南投縣南投市農會│99年11月28日│25,800元│0000000││├──┼─────────┼─────────┼───────┼───────┼───────┼──┤│005│ 高素梅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9年12月31日│7,78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草屯││││││││分行│││││├──┼─────────┼─────────┼───────┼───────┼───────┼──┤│006│ 謝勝陽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9年11月30日│9,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草屯││││││││分行│││││├──┼─────────┼─────────┼───────┼───────┼───────┼──┤│007│和明汽車有限公司洪│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9年11月30日│6,430元│0000000││││慶順│限公司南投分行│││││├──┼─────────┼─────────┼───────┼───────┼───────┼──┤│008│ 簡育輝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9年11月25日│4,700元│0000000│││││限公司南投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