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8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英杰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英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英杰因贓物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3月。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7年10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已於107年10月1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有該署107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85345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