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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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23號聲請人 楊淑珍 相對人 古秋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前遵鈞院105年重訴字第11號判決,提存新臺幣(下同)62萬元後聲請假執行在案,茲因上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提出提存書、假執行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聲請鈞院返還該擔保物。
二、按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毋庸聲請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聲請人係依上開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之裁判而供擔保62萬元,其本案判決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59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而全部勝訴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59號等卷核閱屬實。依上開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其聲請為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巫明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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