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89號原告佳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被告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
105年6月30日股東常會之全部決議;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撤銷被告於105年7月18日股東會之全部決議,核均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各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合計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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