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大寮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黃琡婉 訴訟代理人 張立鯤
吳國順 上列上訴人與 陳姿軒 間因105年度國字第2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8,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王琁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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