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強志選任辯護人蔡錫欽律師
王芊智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677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強志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楊書琴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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