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54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華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9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華民於民國108年6月29日9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自屏東縣屏東市○○路○○號前由北往南方向路邊起駛,本應注意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且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迴車,而依當時天候雨、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迴轉,適告訴人 葉凱榕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屏東市○○路由南往北方向直行並行至該路段,因煞車不及,其機車前車頭撞擊被告所駕駛自用小客貨車右側前方車身而人車倒地,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股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於本院審理中成立和解,告訴人並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與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9-82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施君蓉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