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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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簡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抗字第14號109年度救字第46號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相對人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案經本院臺東簡易庭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以109年度東簡字第35號裁定駁回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部分:
(一)本事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裁定之結果,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二)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原裁定違法、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聲請訴訟救助部分: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於本件聲請抗告時並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而其聲請抗告無理由,業如前述,即屬上揭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是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李立青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駁回抗告部分,不得再抗告;駁回訴訟救助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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