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書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七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訴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返還書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駁回)。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惟經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觀察,原告訴請返還之書狀,均為相關之冤獄附民上訴狀、刑事陳報狀、再議聲請狀及其附件,屬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雖難以評價,但價額顯然不逾新台幣十萬元,故依前開法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院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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