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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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三二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匈牙利制式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子彈陸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段○○號勝銨汽車修配場,扣得甲○○生前(其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死亡)所持有具殺傷力之匈牙利制式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子彈九顆。茲因甲○○已死亡,其生前持有該手槍及子彈之行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前述手槍及子彈均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所附卷證,於手槍一支及子彈六顆部分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本件雖扣有子彈九顆,惟該九顆子彈於送鑑定時,業經採樣三顆試射耗盡,已無殺傷力,非屬違禁物,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鑑定書在卷可稽(參偵卷第五四頁),故此部分與單獨宣告沒收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