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下午十五時五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吳崇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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