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壹包(警秤毛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被告甲○○、乙○○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十七時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號前,為警察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毛重0.0五公克,因認涉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罪嫌(聲請書誤載為第十條第一項),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先後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十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九九五、一二六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一包(警秤毛重0.0五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一包(警秤毛重0.0五公克),有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霧警刑字第0九二0五二四二六00號報告書所附扣押物品清單及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六月九日調科壹字第0九二0二六0七九九號檢驗通知書各一紙在卷可稽,核係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吳崇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