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四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執聲字第六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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