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七五號
原告佑欣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相邦
送達代收人 林永山 律師住
一、原告與被告竣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壹萬伍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何世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