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94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丁○○
乙○○己○○○
號甲○○○丙○○上列聲明人丁○○、乙○○、己○○○、甲○○○、丙○○因其等被繼承人戊○○○(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鎮○○里○○路25之161號)於民國97年1月2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於97年4月23日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葉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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