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十選任辯護人蔡碧仲律師
汪玉蓮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康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興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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