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丙○○丁○○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玖拾肆萬壹仟貳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乙00000000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挽其餘二名被告與原告簽
訂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書,嗣於八十九年九月二日簽訂乙紙借據,額度為新台幣(下同)五百二十萬元,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九八)減百分之二機動計息,該筆貸款被告乙00000000除清償一百三十七萬八千元外,尚積欠三百八十二萬二千元。嗣兩造復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簽訂乙紙借據,借款四十五萬元,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九點○七八)加百分之零點八八機動計息,目前除償還二十九萬零七百九十三元外,尚欠十五萬九千二百零七元,繼兩造又於九十年六月三十日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乙紙,額度為二百二十萬元,九十年七月五日簽訂授信動用申請書及借據,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七點八二八)減百分之零點三七機動計息,借款二百二十萬元(該筆均無償還),未久,兩造再於九十年六月三十日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乙紙,額度為二百萬元,嗣分別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簽訂授信動用申請書及借據各乙紙,借款六十萬元(該筆均無償還),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八點三七八)加百分之零點一八機動計息,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再簽訂授信動用申請書及借據各乙紙,借款十六萬元(該筆均無償還),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八點三七八)加百分之零點一八機動計息,並均約定貸款利息及因此而生之違約金計算於遲延清償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原定利率之一成加計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違約金,另按原定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乙00000000逾期未繳本息,依借據約定書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書、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授信約定書、戶籍謄本、活期存款客戶異動資料等為證。
乙、被告乙00000000及丙○○方面:被告乙00000000及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到場所為之聲明、陳述略以: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確實有積欠原告如主文欄所示之金額無訛。
丙、被告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00000000及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各乙紙、借據五紙、週轉金貸款契約二紙、授信約定書三紙、活期存款客戶異動資料七紙等為證,復為被告乙00000000及丙○○所自認,應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六百九十四萬一千二百零七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B書記官侯學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