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凰貞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凰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凰貞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㈠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5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576號駁回上訴確定,民國98年11月6日送監執行,法務部於101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49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朱瑞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