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8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甲○○繳納現金完畢,茲因被告甲○○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等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振嘉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