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9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第一順位繼承人 甘秀清唐秀勳 是否業已辦理拋棄繼承或已繼承,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第一順位繼承人唐秀勳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三)已知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載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債務人姓名、住址、金額;如不知有債權人時,亦請陳明不知債權人)。
二、如聲請人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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