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7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杰芸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0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甲○○之妻,為有配偶之人,竟仍基於通姦之犯意,自民國100年10月起至101年3月止,分別在址設桃園縣○○鄉○○○街○○號之「長庚會館」及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等處,多次與乙○○為性交行為。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丙○○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
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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