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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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3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昆陽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第294條第1項、第
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
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何昆陽前因癌症接受同步化放療,不能到庭,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07年
1月24日以105年度訴字第831號裁定停止審判,有該裁定
1份附卷可稽。惟被告前所接受之治療已結束,目前病況穩定,門診追蹤中等情,有臺中榮民總醫院107年4月16日中榮醫企字第1074201183號函附卷可稽,本件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裁定繼續審判。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張婉寧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峻彬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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