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朝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朝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鄭朝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3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8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姜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