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水沙蓮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賈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谷豐行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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