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063號
原 告 鄭玉屏
訴訟代理人 徐敏瑜
被 告 楊文勳
楊文山
楊培蓉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早上
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宏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063號
原 告 鄭玉屏
訴訟代理人 徐敏瑜
被 告 楊文勳
楊文山
楊培蓉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早上
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