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101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 告 黃莠雅
被 告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莠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肆佰捌拾玖元,餘
由被告黃莠雅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