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27號聲請人籃志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柯彩囍 、 黎俊吉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補正聲請狀之簽章(◎可用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
,並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檢附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