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0號原告 陳玉蘭 被告 黃石坤
張湘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第一項已載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之規定,被告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漏未記載「連帶」,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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