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新秩字第27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28日以南縣善警偵字第098000601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95年11月間起至98年4月19日。
⑵地點:台南縣新市鄉大洲村等地。
⑶行為:長期利用自有手機0000000000於凌晨或
  平時撥打被害人 郭懿慧 之手機滋擾,造成被害人不堪其擾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本院認對非熟識之人,
凌晨撥打手機於該人,應構成騷擾之嫌。
 1.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2.證人郭懿慧之證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8條第一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黃浤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