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新秩字第27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28日以南縣善警偵字第098000601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95年11月間起至98年4月19日。
⑵地點:台南縣新市鄉大洲村等地。
⑶行為:長期利用自有手機0000000000於凌晨或
平時撥打被害人 郭懿慧 之手機滋擾,造成被害人不堪其擾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本院認對非熟識之人,
凌晨撥打手機於該人,應構成騷擾之嫌。
1.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2.證人郭懿慧之證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8條第一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黃浤秝